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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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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六十條

2003 年 7 月 9 日頒佈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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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1]
作品原件和合法複製品的擁有者可以出租此類原件或複製品;但聲音錄製和計算機程式除外。
前款但書不適用於包含在合法出租的產品、機械或裝置中的計算機程式副本,只要這些副本不構成此類出租的主要目的。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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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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