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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5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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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56條

於2003年7月9日新透過並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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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條[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合法複製品的所有權人,可以透過轉讓所有權的方式進行傳播。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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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法律與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 (臺灣). 2003-07-09. 檢索於 2016-11-23.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