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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5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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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56-1條

2003-07-09頒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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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1條[1]
為了增強接收效果,根據法令安裝的社群天線可以同時轉播根據法令設立的無線電視臺播出的作品;此類廣播的形式和內容不得更改。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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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