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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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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七十一條

2001-11-12 頒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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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1]
著作權事務主管機關應於發現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許可之申請,有虛偽情事時,廢止該強制許可之核準。
著作權事務主管機關應於發現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許可之著作,未依照主管機關核准方式利用時,廢止該強制許可之核準。

由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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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