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79條
外觀
| ←第71條 |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79條 |
第80-1條→ |
| 維基文庫 有相關的原文 |
- 第79條[1]
- 對於沒有經濟權利或經濟權利已失效的文學或藝術作品,製版者安排並印刷該文學作品,或在藝術作品的情況下,製版者影印、印刷或使用類似的複製方法並首次出版基於該原始藝術作品的複製品,並根據本法 duly 記錄,應享有基於該製版的影印、印刷或使用類似的複製方法的專有權。
- 製版者的權利自制版完成之日起十年。
- 前款所指保護期限的最後一天為該期限最後一年最後一天。
- 除非已登記,否則轉讓或信託製版權對第三人無效。
- 有關製版權登記、轉讓登記、信託登記和其他必要事項的規定,由主管機關制定。
- ↑ "Copyright Act".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