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 8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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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0-2 條[1]
- 著作權人用來禁止或限制他人訪問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未經法律授權,不得解除、破壞或以其他方式繞過。
- 未經法律授權,不得製造、進口、提供公眾使用或提供公眾服務任何用於解除、破壞或繞過技術保護措施的裝置、裝置、元件、技術或資訊。
- 前兩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 1. 保護國家安全。
- 2.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所為。
- 3. 檔案機構、教育機構或公共圖書館為了評估是否獲取資訊而為。
- 4. 保護未成年人。
- 5. 保護個人資料。
- 6. 進行計算機或網路安全測試。
- 7. 進行加密研究。
- 8. 進行反向工程。
- 9. 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 主管機關應當對前款各款內容進行規定並定期審查。
| 維基文庫 有與之相關的原文 |
- 第 80-2 條[2]
- 著作權人用來禁止或限制他人訪問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未經法律授權,不得解除、破壞或以其他方式繞過。
- 未經法律授權,不得製造、進口、提供公眾使用或提供公眾服務任何用於解除、破壞或繞過技術保護措施的裝置、裝置、元件、技術或資訊。
- 前兩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 1. 保護國家安全。
- 2.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所為。
- 3. 檔案機構、教育機構或公共圖書館為了評估是否獲取資訊而為。
- 4. 保護未成年人。
- 5. 保護個人資料。
- 6. 進行計算機或網路安全測試。
- 7. 進行加密研究。
- 8. 進行反向工程。
- 9. 依照第 44 條至第 63 條和第 65 條的規定利用他人作品。
- 10. 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 主管機關應當對前款各款內容進行規定並定期審查。
2014 年在第 8 款之後插入了新的第 9 款。
- ↑ 源自 2014 年文字。
- ↑ "Copyright Act: Article 80-2".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14-01-22. Retrieved 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