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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90-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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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90-12條

2009年5月13日新頒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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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12條[1]
有關第90條之五規定的聯絡視窗公開公告之資訊,以及第90條之七至第90條之十規定的通知、反通知、必要事項、補充或修正,以及其他必要事宜,應由主管機關規定。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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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Article 90-12".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14-01-22. Retrieved 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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