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六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自由的教科書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九十條之六

於 2009 年 5 月 13 日最新透過及公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九十條之六[1]
快取服務提供商在其服務的使用者侵犯他人著作權或版式權的情況下,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1. 服務提供商未對快取的資訊進行任何修改;
2. 當提供原始資訊的人隨後更新、刪除或阻止對資訊的訪問時,快取的資訊透過自動的技術過程以相同的方式進行;以及
3. 服務提供商在著作權人或版式權人通知其服務的使用者侵犯了相關權利後,迅速採取措施刪除或停用對涉嫌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的訪問。

由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 "Copyright Act: Article 90-6".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14-01-22. Retrieved 2016-11-24.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