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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9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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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90-7條

2009-05-13 新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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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7條[1]
如果資訊儲存服務提供商滿足以下條件,則其不應對使用者因其服務而侵犯他人著作權或版式權的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 服務提供商不知道使用者的侵權行為;
2. 服務提供商沒有從使用者的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以及
3. 在著作權人或版式權人通知使用者使用服務提供商服務侵犯其權利後,服務提供商迅速響應,移除或遮蔽被指控侵權的內容或相關資訊。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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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Article 90-7".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14-01-22. Retrieved 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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