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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條文/著作權法/第9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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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90-8條

於 2009-05-13 新透過並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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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8條[1]
搜尋服務提供者不應對其服務使用者侵犯他人著作權或版式權的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前提是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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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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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Article 90-8".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14-01-22. Retrieved 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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