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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9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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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91-1條

2003年7月9日新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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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條[1]
任何人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財產權,以轉讓所有權方式散佈著作原件或其複製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任何人無意營利,侵犯他人著作財產權,以轉讓所有權方式散佈著作原件或其複製品,或公開陳列或持有供散佈之用,其散佈數量超過五件,或以被查獲時合法複製品市價計算,其侵權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罪,其侵權複製品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罪,犯人供出貨源,致查獲者,得減輕其刑。

2004年9月1日頒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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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條[2]
任何人未經授權以轉讓所有權方式散佈著作原件或其複製品,侵犯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任何人散佈或公開陳列或持有供散佈之用,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複製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萬至七十五萬元罰金。
犯前項罪,其侵權複製品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十萬至二百萬元罰金;但依第八十七條第四款進口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罪,犯人供出貨源,致查獲者,得減輕其刑。

由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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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2. "著作權法:第91-1條".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14-01-22. Retrieved 2016-11-23.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