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9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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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1-1條[1]
- 任何人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財產權,以轉讓所有權方式散佈著作原件或其複製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任何人無意營利,侵犯他人著作財產權,以轉讓所有權方式散佈著作原件或其複製品,或公開陳列或持有供散佈之用,其散佈數量超過五件,或以被查獲時合法複製品市價計算,其侵權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罪,其侵權複製品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罪,犯人供出貨源,致查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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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1-1條[2]
- 任何人未經授權以轉讓所有權方式散佈著作原件或其複製品,侵犯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任何人散佈或公開陳列或持有供散佈之用,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複製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萬至七十五萬元罰金。
- 犯前項罪,其侵權複製品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十萬至二百萬元罰金;但依第八十七條第四款進口之光碟不在此限。
- 犯前二項罪,犯人供出貨源,致查獲者,得減輕其刑。
- ↑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 ↑ "著作權法:第91-1條".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14-01-22. Retrieved 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