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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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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九十三條

2003-07-09 頒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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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1]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如果存在獲利意圖,將處以最長兩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外,還可能處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的罰款
1.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2. 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的方式侵犯他人經濟權利。
前項罪犯無獲利意圖,但複製次數超過五次或著作權人所受損失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004-09-01 頒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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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2]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處以最長兩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1. 侵犯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所述作者的署名權。
2.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3. 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的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權;但第九十一之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述的罪行除外。

2007-07-11 頒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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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3]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處以最長兩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1. 侵犯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所述作者的署名權。
2.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3. 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的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權;但第九十一之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述的罪行除外。
4. 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七款規定者。

由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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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03-07-09. 檢索於 2016-11-23.
  2. 源自 2007 年文字。
  3.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14-01-22. 檢索於 2016-11-24.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