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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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條[1]
-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如果存在獲利意圖,將處以最長兩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外,還可能處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的罰款
- 1.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 2. 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的方式侵犯他人經濟權利。
- 前項罪犯無獲利意圖,但複製次數超過五次或著作權人所受損失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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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條[2]
-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處以最長兩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1. 侵犯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所述作者的署名權。
- 2.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 3. 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的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權;但第九十一之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述的罪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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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條[3]
-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處以最長兩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1. 侵犯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所述作者的署名權。
- 2.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 3. 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的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權;但第九十一之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述的罪行除外。
- 4. 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七款規定者。
- ↑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03-07-09. 檢索於 2016-11-23.
- ↑ 源自 2007 年文字。
- ↑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14-01-22. 檢索於 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