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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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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九十四條

2003-07-09頒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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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1]
以營利為目的,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的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營利為目的,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的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2006-05-30頒佈刪除,於2006-07-0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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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已刪除)

由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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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