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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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條[1]
- 以營利為目的,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的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以營利為目的,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的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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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條
(已刪除)
- ↑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