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內容

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98-1條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自由的教科書,自由的世界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98-1條

於 2003 年 7 月 9 日新制定公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 98-1 條[1]
犯第 91 條第 3 款或第 91 條之二第 3 款之罪而使用或取得之物品,如犯人逃逸不能查明時,得由司法警察沒收之。
依前項沒收之物品,應予銷燬,但沒收之物品為金錢者,應繳國庫。銷燬及繳納之程式,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相關規定。

由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