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電影法
外觀
< 中華民國法律註釋
| 電影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
|
- 由總統令於1983年11月18日頒佈1983。
- 總統令華宗(一)義字第000222660號於2001年11月14日增列第五條之一併刪除第十一、四十條。
- 總統令華宗(一)義字第09100075680號於2002年4月24日修訂第五條。
- 總統令華宗(一)義字第09100119140號於2002年6月12日增列第五十條之一,並修訂第六、八、十、十四、十七、十八、二十七、三十、四十六條。
- 總統令華宗(一)義字第09200248371號於2004年1月7日修訂第二條;刪除第五條之一;增列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二。
- 總統令華宗(一)義字第097002288191號於2009年1月7日修訂第三十九、第三十九條之一、四十五條。
- 總統令華宗(一)義字第10400067401號於2015年6月10日修正2015
- ↑ "The Motion Picture Act: Legislative History".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16-11-18. Retrieved 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