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內容

中華民國法典註釋/姓名法/第一條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開放的世界
姓名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一條
25% developed  as of 2016 (2016)

2001年6月20日頒佈全額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源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3508 )

第一條
任何中華民國公民都應擁有一個真實/合法全名,並且該全名應為其戶籍登記的姓名。
臺灣原住民的姓名登記應根據其文化和習俗。如果原住民在傳統中文姓名中登記了姓名,他可以申請恢復其傳統姓名。恢復其傳統姓名後,他可以申請恢復其原中文姓名,此類恢復僅限於一次。

2003年6月25日頒佈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來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3508 )

第一條
任何中華民國公民都應擁有一個真實/合法全名,並且該全名應為其戶籍登記的姓名。
臺灣原住民的姓名登記應根據其文化和習俗。如果原住民在傳統中文姓名中登記了姓名,他可以申請恢復其傳統姓名。恢復其傳統姓名後,他可以申請恢復其原中文姓名,此類恢復僅限於一次。
在中華民國公民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結婚的情況下,其配偶和子女的中文姓氏應符合中華民國慣例。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申請入籍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的姓氏。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