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典註釋/姓名法/第一條
外觀
| 姓名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一條 |
第二條→ |
(源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3508 )
| 維基文庫 有與以下相關的原文 |
- 第一條
- 任何中華民國公民都應擁有一個真實/合法全名,並且該全名應為其戶籍登記的姓名。
- 臺灣原住民的姓名登記應根據其文化和習俗。如果原住民在傳統中文姓名中登記了姓名,他可以申請恢復其傳統姓名。恢復其傳統姓名後,他可以申請恢復其原中文姓名,此類恢復僅限於一次。
(來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3508 )
| 維基文庫 有與以下相關的原文 |
- 第一條
- 任何中華民國公民都應擁有一個真實/合法全名,並且該全名應為其戶籍登記的姓名。
- 臺灣原住民的姓名登記應根據其文化和習俗。如果原住民在傳統中文姓名中登記了姓名,他可以申請恢復其傳統姓名。恢復其傳統姓名後,他可以申請恢復其原中文姓名,此類恢復僅限於一次。
- 在中華民國公民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結婚的情況下,其配偶和子女的中文姓氏應符合中華民國慣例。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申請入籍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的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