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姓名條例/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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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待定)
| 維基文庫 有與之相關的原文 |
- 第十二條
(來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3508 )
| 維基文庫 有與之相關的原文 |
- 第十二條
-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得申請變更姓氏、名字或全名。
- 被警方通緝或被拘留
- 被判處社群服務或矯正機構
- 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不可轉換為罰款的刑罰;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不得申請變更姓氏、名字或全名之期間,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刑期執行完畢後五年止。
(來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3508 )
| 維基文庫 有與之相關的原文 |
- 第十二條
-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得申請變更姓氏、名字或全名。
- 被警方通緝或被拘留
- 被判處社群服務或矯正機構
- 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不可轉換為罰款的刑罰;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不得申請變更姓氏、名字或全名之期間,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刑期執行完畢後三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