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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姓名條例/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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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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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20 公佈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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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待定)

第十二條

2003-06-25 公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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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3508 )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得申請變更姓氏、名字或全名。
  1. 被警方通緝或被拘留
  2. 被判處社群服務或矯正機構
  3. 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不可轉換為罰款的刑罰;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不得申請變更姓氏、名字或全名之期間,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刑期執行完畢後五年止。

2007-12-26 公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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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3508 )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得申請變更姓氏、名字或全名。
  1. 被警方通緝或被拘留
  2. 被判處社群服務或矯正機構
  3. 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不可轉換為罰款的刑罰;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不得申請變更姓氏、名字或全名之期間,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刑期執行完畢後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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