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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姓名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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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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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20 公佈完整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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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3508 )

第10條
如果根據第6條至第9條申請變更姓氏、新增姓氏、恢復原姓氏、變更姓名或更正真實姓名/法定姓名,申請人應為本人、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2003-06-25 公佈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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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3508 )

第10條
如果根據第6條至第9條申請變更姓氏、新增姓氏、恢復原姓氏、變更姓名或更正真實姓名/法定姓名,申請人應為本人、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如果因收養或收養關係終止而申請變更姓氏,被允許申請收養登記或收養關係終止登記的申請人可以作為變更姓氏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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