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姓名條例/第六條
外觀
| ←第二條 到 第五條 | 姓名條例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六條 |
第七條 到 第十條→ |
(來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3508 )
| 維基文庫 包含與以下內容相關的原文 |
- 第六條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變更其姓氏
- 被其生父母承認
- 被收養,或收養關係解除
- 根據其他法律或其他規定,其姓氏已更改
- 夫妻結婚後,妻子或丈夫可以申請加註配偶姓氏或恢復原姓氏。申請恢復原姓氏者,每段婚姻關係僅允許恢復原姓氏一次。
(來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3508 )
| 維基文庫 包含與以下內容相關的原文 |
- 第六條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變更其姓氏
- 被其生父母承認
- 被收養,或收養關係解除
- 原住民姓名更改為傳統漢姓後,其原住民姓氏變得具有誤導性
- 根據其他法律或其他規定,其姓氏已更改
- 夫妻結婚後,妻子或丈夫可以申請加註配偶姓氏或恢復原姓氏。申請恢復原姓氏者,每段婚姻關係僅允許恢復原姓氏一次。
(來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3508 )
| 維基文庫 包含與以下內容相關的原文 |
- 第六條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變更其姓氏
- 被其生父母承認
- 被收養,或收養關係解除
- 原住民姓名更改為傳統漢姓後,其原住民姓氏變得具有誤導性
- 根據其他法律或其他規定,其姓氏已更改
- 夫妻結婚後,妻子或丈夫可以申請加註配偶姓氏或恢復原姓氏。申請恢復原姓氏者,每段婚姻關係僅允許恢復原姓氏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