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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郵政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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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10條

2002-07-10 公佈完整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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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3-01-01 生效,來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965 )

第10條
除了以下情況,中華郵政及其員工不得開啟屬於他人的郵件
  1. 如果充分的證據表明郵件內容是違禁品,或者收到的優惠費率不適用於該郵件。
  2. 當需要在郵件無法投遞的情況下開啟郵件以將其退回寄件人時。
  3. 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郵件。

2011-04-27 公佈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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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K0050001&DF=&SNo=10 於 2016-02-25 檢索)

第10條
中華郵政及其員工不得開啟屬於他人的郵件,除非獲得寄件人或收件人的同意,並且有充分證據表明郵件包含不允許透過郵件傳送的物品、收到的優惠費率不適用,或者違反了郵政法規。
在完成上一段所述的檢查後,應出具檢查證明。如果寄件人或收件人拒絕檢查請求,中華郵政可以拒絕接受或投遞該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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