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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郵政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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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20條

2002-07-10 公佈完整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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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965 2003-01-01 生效)

第20條
中華郵政在接受包裹遞送時,如果認為包裹內容為違禁品或違反郵政規定的,可以要求寄件人開啟包裹檢查。檢查完成後,郵政人員應在包裹上加蓋標記以表明包裹已被檢查。
如果寄件人拒絕開啟包裹檢查,中華郵政可以拒絕接受該郵件進行遞送。

2011-04-27 公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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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K0050001&DF=&SNo=20 )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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