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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郵政法/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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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49條

2002-07-10 公佈完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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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3-01-01 生效,來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965 )

第49條
行政院應設定本法生效日期。

2011-04-27 公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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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K0050001&DF=&SNo=49 於 2016-02-25 檢索)

第49條
行政院應設定本法生效日期。
2011年4月8日對第10條的修訂和對第20條的刪除,應在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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