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總統府組織法/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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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依憲行使其職權,設立總統府。
總統府置下列局、處:
- 第一局;
- 第二局;
- 第三局;
- 秘書處;
- 警衛室;
- 新聞處。
(後經修訂)
第二局掌理:
- 勳獎事宜;
- 印信保管;
- 公文印製、分發及發令;
- 公文登記、分發、繕寫及會議記錄、公文卷宗之保管;
- 機密電報之收發;
- 辦公室自動化之規劃及執行,並維護電腦軟、硬體;
- 總統府公報之出版;
- 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局掌理:
- 典禮事宜;
- 禮賓事宜;
- 庶務管理事宜;
- 車輛保養管理;
- 經費支出。
- 其他有關事項。
秘書處掌理總統及副總統之特別交辦事項。
警衛室掌理總統及副總統之警衛事宜。
新聞處掌理:
- 政府重要政策之宣傳與說明;
- 與新聞媒體之聯絡及新聞釋出;
- 輿情之收集與分析;
- 民眾陳情之處理;
- 其他有關事項。
總統府置總統秘書長一人,由總統任命,在總統領導下,掌理總統府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總統府置副秘書長二人,協助秘書長處理政務,其中一人由總統任命,一人為簡任十四級人員。
總統府置簡任十四級職務人員之司長三人;簡任十二級至十四級職務人員之秘書六至八人;簡任十三級職務人員之處長二人;簡任十二級至十三級職務人員之副司長三人、副處長二人及諮詢員四至六人;簡任十級至十二級職務人員之參議員十四至十六人;簡任十級至十一級職務人員之高階專門人員十六至二十人及分析師一人;薦任九級職務人員之科長三十二至三十六人;薦任八級至九級職務人員之高階編輯十五至二十一人及分析師二人;薦任七級至九級職務人員之專門人員三十六至四十四人及協調員三人;薦任六級至七級職務人員之設計員二至四人;委任五級職務人員之科員七十九至八十九人,其中五十一人至五十五人得為薦任六級至七級職務人員;委任三級至五級職務人員之助理協調員二人;委任三級至四級職務人員之辦事員三十九至四十五人;委任一級至三級職務人員之佐理員十六至二十人。本法施行前已任用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助理員十六人,得繼續留任,暫列佐理員,至其自願離職為止。
總統府軍事人員編制如下:總統侍衛長1人,中將;副侍衛長1人、侍衛長3人,均為中將;科長4人,醫務長1人,副科長4人,侍衛官4人,參謀7至10人,均為上校;警衛官34人,其中上校16人,中校18人;參謀15至25人,其中中校15人,上校10人;警衛12至27人,其中少校10至15人,上尉12人;醫官2人,其中中校1人,少校1人;藥劑官2人,其中中校1人,少校1人;護理參謀1人,少校;護理官2人,上尉。
本法施行前,擔任前述職務之現職軍職人員,得繼續留任至其自願離職時為止。
總統府設人事室,置主任1人,職等為簡任十二級至十三級,依法辦理總統府人事事務。人事室所需人員編制,依本法規定辦理。
總統府設會計室,置主任1人,職等為簡任十二級至十三級,依法辦理年度預算、會計及統計事務。會計室所需人員編制,依本法規定辦理。
總統府設政府倫理室,置主任1人,職等為簡任十二級至十三級,依法辦理總統府人員倫理事務。政府倫理室所需人員編制,依本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列職務,如以文官任用者,其任用類別,依公務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後增)
(後經修訂)
總統府置戰略顧問15人,由總統聘任,對軍事戰略及其他國防有關事務,提供總統意見及諮詢。
中央研究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及國父紀念館,均隸屬於總統府。其組織及業務,另以法律或法規定之。
總統府之行政規則,由總統府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總統以命令定之。本法修正條文,自公佈日施行。
- ↑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 (臺灣). 1996-01-24. 檢索於 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