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酒/歷史/美國和酒精飲料
1817年,在1812年戰爭的債務得到清償後,美國開始享受免稅的烈酒增長時期。隨著烈酒的生產,他們看到許多新的酒館和酒吧蓬勃發展。1832年,國會通過了“先驅旅館和酒館法”,允許旅館和酒館在沒有顧客租賃房間過夜的情況下提供酒精飲料。
隨著工業革命席捲全球,美國的海岸看到了大量移民湧入,他們帶來了蒸餾和釀造的技能以及對公共飲酒場所的熱愛。許多街區酒吧開始興起,特別是在紐約的貧困城市地區,許多移民居住在那裡。在此期間,臭名昭著的塔瑪尼大廳歡迎這些新的公共飲酒場所。由於有如此多的酒館和酒吧,在某些地方,每塊街區就有三到四家,政治大佬們利用酒保和酒館老闆作為權力經紀人,以換取經營酒館的執照。
美國禁酒令(1920-1933)是美國政府禁止製造、運輸和銷售酒精飲料的時期。它還包括各州在不同時間對酒精的禁令,以及為確保禁酒而進行的社會政治運動。在任何時間,擁有烈酒、葡萄酒或啤酒都是非法的。飲酒從技術上來說從來沒有是非法的,但飲酒的人可能會因擁有他們正在飲用的酒精而被起訴。
全國範圍的禁酒令是透過美國憲法第十八修正案(於1919年1月16日批准)和《伏爾斯特德法》(於1919年10月28日透過)來實現的。《伏爾斯特德法》於1919年10月28日生效,禁酒令開始實施。聯邦禁酒令特工(警察)被賦予執行法律的任務。實現禁酒令的主要動力來自共和黨、民主黨和禁酒黨的成員。這確實是一項合作努力, “進步人士”在兩個主要政黨中佔了相當大的比例。主要力量是虔誠的基督教新教徒,他們在北方的共和黨和南方的民主黨中佔多數。天主教徒和德國人則是主要的反對者;然而,德國人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名譽掃地,他們的抗議被忽視了。
廢除全國範圍禁酒令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明確賦予各州限制或禁止購買或銷售酒精的權利;這導致了一系列錯綜複雜的法律,在這些法律中,酒精可以在某些城鎮或縣合法出售,但在同一州的其他城鎮或縣則不允許。在廢除國家憲法修正案後,一些州繼續執行禁酒令。密西西比州於1907年將酒精定為非法,是最後一個廢除禁酒令的州,於1966年廢除。有許多“禁酒”縣或城鎮不銷售任何烈酒,即使可以將烈酒帶入私人消費。在美國,飲酒從來都不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