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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證據/可信度/聲名狼藉和不光彩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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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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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trovec 警告”指的是在考慮來自聲名狼藉或不光彩證人的證據的可靠性時,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在考慮來自聲名狼藉或不光彩證人的證詞時,必須向陪審團發出“明確而尖銳的警告”。這被稱為“Vetrovec 警告”。[1] 這要求

  1. 確定某些證人的證據需要特別審查;
  2. 確定使證人的證據受到嚴重質疑的特徵;
  3. 提醒陪審團,儘管它有權根據此類證人的未經證實的證據行事,但這樣做很危險;並且
  4. 提醒陪審團尋找其他獨立證據,這些證據傾向於證實已發出警告的證人的證據中的重要部分。
  1. R. v. Vetrovec [1982] SCJ No. 40; R. v. Sauvé, 2004 CanLII 9054 (ONCA)

適用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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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同夥和“具有明顯道德缺陷的聲名狼藉的證人”(例如“有偽證記錄的證人”)的證詞,應適用該警告。[1]

在犯罪時存在吸毒成癮並不能保證證人需要接受 Vetrovec 警告。[2]

  1. R v Vetrovec [1982] SCJ no 40 at p.831
  2. Keeping v. R., 2011 NLCA 52 (CanLII)

Vetrovec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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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證據”應該是獨立的且可靠的。它不需要證實案件的每個方面,而是應該證實證據的重要部分。[1]

當律師要求 Vetrovec 警告時,法院應考慮的因素:[2]

  1. Vetrovec 警告旨在提醒事實認定者在評估某些不光彩證人的可信度時需要特別注意。
  2. 這是一個明確而尖銳的警告,提醒事實認定者在沒有更多證據的情況下接受不光彩證人的證據的風險。
  3. 該警告賦予不光彩證人一種特殊地位,即,它將他們與其他證人區分開來,並鼓勵評估他們的可信度,同時牢記他們給審判帶來的獨特的可靠性問題。
  4. Vetrovec 警告的目的是提醒事實認定者,在處理某些證人的證據時需要特別謹慎,這些證人的證據在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中起著重要作用。
  5. 在處理潛在不光彩證人的證詞時,應考慮四個階段,即
    1. 確定某些證人的證據需要特別審查;
    2. 確定使證人的證據受到嚴重質疑的特徵;
    3. 提醒事實認定者,儘管它有權根據此類證人的未經證實的證據行事,但這樣做很危險;
    4. 提醒事實認定者尋找其他獨立證據,這些證據傾向於證實已發出警告的證人的證據中的重要部分。
  6. 在確定證人是否值得發出 Vetrovec 警告方面,沒有硬性規定。但是,隨著證人對審判中核心問題的 اهمیت افزایش ,可信度問題也隨之增加,因此,發出警告的必要性也隨之增加。

另請參見:Tymiak, 2009 BCCA 98 at 30 to 32

法官對是否發出 Vetrovec 警告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3]

當證人提供“混合”證據,即提供大量對辯方和檢方都有利的證據時,法官有權決定是否仍然發出警告。[4]

  1. R. v. Chenier, [2006] OJ No489 (ont.CA)
    R. v. Kehler 2003 ABCA 104
  2. 見 R. v. Dunbar, [2010] O.J. No. 5971, Ferguson J.
  3. R. v. Potvin, 1989 CanLII 130 (SCC), [1989] 1 S.C.R. 525, at p. 557
    R. v. Bevan, 1993 CanLII 101 (SCC), [1993] 2 S.C.R. 599, at p. 612, 613
    R. v. Brooks, 2000 SCC 11, [2000] 1 S.C.R. 237, at para. 3
  4. 見 R. v. Tran, 2010 ONCA 471, 103 O.R. (3d) 131, at para.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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