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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證據/傳聞證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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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份關於申請將先前陳述作為證據內容的真相而接受的備忘單。

將先前陳述作為證據內容的真相而接受的必要性源於幾種場景

  • 證人聲稱他們不記得陳述中的證據,他們的記憶無法重新整理(無論是誠實還是不誠實);
  • 證人聲稱事件與他們在陳述中所說的不同;
  • 證人不可用;

檢察官可以選擇以下任何一項

  • 使用先前陳述重新整理證人的記憶(Coffin 申請)
  • 尋求將先前陳述作為其內容的真相而接受(KGB 或 Khan 申請)
  • 尋求就先前陳述盤問證人(CEA 第 9(2) 條)
  • 尋求以對立/敵對證人的身份盤問證人(CEA 第 9(1) 條)

許多時候,所有這些選擇都會被採用。Coffin 申請通常需要在考慮後者的選擇之前進行。這是為了讓證人有機會在不經過其他步驟的情況下接受陳述。盤問申請可用於引出證據,以質疑對事件新版本(可能存在)的可靠性,或為了傳聞證據申請的目的建立先前陳述的可靠性和必要性。

流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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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景 "我不記得發生了什麼" "我的先前陳述不準確" 證人缺席
何時啟動
  1. 證人聲稱他們無法回憶先前陳述中記錄的事件
  1. 證人聲稱他們的先前陳述與他們在法庭上可以作證的事件不符或不準確
  1. 證人失蹤或無法出庭作證
步驟 0:庭前
  1. 準備好筆錄或書面陳述的副本以及音訊/影片記錄
  2. 讓證人在庭前審查書面陳述
步驟 1:確定傳聞問題型別
  1. 竭盡全力回憶證人的記憶

(Coffin 申請)

  1. 確定他們之前與警方談論過案件的時間
  2. 確定先前陳述的時間/地點/方式
  3. 允許證人閱讀陳述的筆錄以重新整理記憶(最好在庭前完成)
  4. 確認陳述準確地記錄了提出的問題和做出的回答
  1. 確定與原始陳述不同的事件新版本
  2. 確定他們之前與警方談論過案件的時間
  3. 確定先前陳述的時間/地點/方式
  4. 允許證人閱讀陳述的筆錄以重新整理記憶(最好在庭前完成)
  5. 確認陳述準確地記錄了提出的問題和做出的回答
  1. 確定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在法庭(所有證據都來自相關執法人員)
  2. 確定失蹤證人之前與警方談論過案件的時間
  3. 確定先前陳述的時間/地點/方式
  4. 允許執法人員/傳聞接收人閱讀陳述的筆錄以重新整理記憶(最好在庭前完成)
  5. 確認陳述準確地記錄了提出的問題和做出的回答
步驟 2:確定不一致

(9(2) 申請)

  1. 檢察官應讓證人和陪審團在開始法庭調查時迴避
  2. 檢察官可能需要提供額外證據來證明先前陳述,如果證人尚未證明,辯方可以在建立陳述時進行交叉盤問
  3. 檢察官表明,在比較陳述和目前的證詞時,可能存在不一致
  4. 檢察官繼續進行 9(2) 申請
    1. 檢察官向法官展示筆錄 - 作為證據
    2. 檢察官開始法庭調查,請求同意將法庭調查證據用於審判
    3. 法官聽取雙方關於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意見
  5. 論證中的因素包括:i) 遺忘的細節程度;ii) 任何遺漏在語境中的重要性;iii) 不一致的實質性
  6. 法官做出裁決,允許就先前陳述進行交叉盤問
不適用
步驟 3:根據陳述進行彈劾

(僅允許法官允許交叉盤問)

  1. 如果尚未進行,陪審團應在整個法庭調查期間迴避
  2. 證人被傳喚回來
  3. 證人被盤問關於陳述的背景、當時的人身情況、陳述的自願性、陳述的重要性、虛假陳述的後果
  4. 彈劾證人:確認目前的證詞,用先前陳述進行對質,認可先前陳述
相同
不適用
步驟 4:攻擊整體可信度

(9(1) 申請)

  1. 請求法官宣佈證人為敵對證人
  2. 理由將基於彈劾中建立的證據以及舉止證據
  3. 如果法官宣佈證人為敵對證人,律師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進行交叉盤問
相同
不適用
步驟 5:傳聞證據申請
  1. 如果尚未進行,陪審團應迴避
  2. 檢察官應讓證人和陪審團在開始法庭調查時迴避
  3. 檢察官可能需要提供額外證據來證明先前陳述,如果證人尚未證明,辯方可以在建立陳述時進行交叉盤問
  4. 檢察官應提供支援陳述的必要性和可靠性的證據
  5. 檢察官可能能夠依靠 9(2) 申請和隨後的交叉盤問中聽取的證據來建立先前陳述的必要性和可靠性。
  6. 檢察官的論點包括:i) 直接證據要麼不可能,要麼過於困難;ii) 先前陳述包含提供完整準確描述的資訊
  1. 檢察官可能能夠依靠 9(2) 申請和隨後的交叉盤問中聽取的證據來建立先前陳述的必要性和可靠性。
  2. 檢察官的論點包括:i) 直接證據要麼不可能,要麼過於困難;ii) 先前陳述包含提供完整準確描述的資訊
  1. 確定證人已被認真搜尋但未找到,由於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主動迴避而被合理認為無法獲得
  2. 檢察官還可以依靠執法人員關於製作陳述的證詞,或者可能希望傳喚任何其他證人來證明陳述的製作情況,以證明自願性、是否存在任何壓力、情緒和身體狀態等。
  3. 檢察官的論點包括:i) 直接證據要麼不可能,要麼過於困難;ii) 先前陳述包含提供完整準確描述的資訊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個過程涉及許多法庭調查。這個過程可以分別進行,也可以無縫進行,後者是首選方法。無論使用哪種方法,一個階段的證據都可以用於支援下一個階段。實際上,無論辯方是否同意,每個法庭調查的證據都被視為整體。 [1] 法院在決定是否批准 KGB 申請時,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考慮審判本身中聽取的證據,同樣無需辯方的同意。 [2]

  1. R. v. H. (S.) (1998), 14 C.R. (5th) 80, 37 W.C.B. (2d) 362 (Ont. Prov. Div.) 第 14-22 段
  2. H(S) 第 20 段

Coffin 申請(回憶重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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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證人在作證時無法回憶起他們預期的證據(無論是虛假還是誠實),當事人應嘗試使用他們的先前陳述來重新整理他們的記憶。 Coffin 申請 是一種方法,可以用來重新整理證人的記憶,以便為傳聞證據申請做準備。

一旦申請完成且證人的記憶未被重新整理,申請人應轉向 KGB 申請(如果認為記憶喪失是虛假的),或轉向 Khan 申請(如果認為記憶喪失是真實的)。法院應裁決哪種情況屬實,但是,如果不清楚,最好以 KGB 申請的方式進行。KBG 比 Khan 申請具有更高的證據標準。

參見 R v Stewart, 1976 CanLII 202 (SCC), [1977] 2 SCR 748

書面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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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適用於在警方作為調查的一部分進行取證過程中做出的書面陳述。

應詢問證人是否回憶起以下內容

  1. 在特定時間和地點遇到警方
  2. 瞭解警方參與的方式
  3. 與警官交談
  4. 警官的姓名
  5. 在法庭上認出警官
  6. 警官詢問發生了什麼
  7. 作為回應告訴他們一些資訊
  8. 在某段時間內提供了一份書面陳述
  9. 陳述的頁數
  10. 有機會審查陳述
  11. 有機會進行必要的修改
  12. 從未對陳述進行過修改
  13. 在完成時簽署陳述
  14. 由在法庭上出庭的警官簽署

接下來,請求法院允許證人審查陳述。如果法官不允許,那麼傳喚警官來證明陳述。

  1. 確認陳述是他們手寫的
  2. 確認他們在每一頁上的簽名
  3. 確認警方在每一頁上的簽名
  4. 逐行確認,證人是否這樣說過
  5. 確認這是否是他的陳述
  6. 確認陳述是否重新整理了他們的記憶

如果證人否認這是她的陳述,你必須傳喚警官來證明這是她的陳述。

回到最初提出的問題,證人無法回憶起這個問題

  1. 確認該陳述是否能喚起他們的記憶,以回答最初的問題

口頭陳述轉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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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適用於口頭陳述轉為書面形式的情況,例如警官的筆記本中的記錄。

應詢問證人是否回憶起以下內容

  1. 在特定時間和地點遇到警方
  2. 瞭解警方參與的方式
  3. 與警官交談
  4. 警官的姓名
  5. 在法庭上認出警官
  6. 警官詢問發生了什麼
  7. 作為回應告訴他們一些資訊
  8. 作了口頭陳述
  9. 看到警官在他們的筆記本上記錄
  10. 警官給他們機會複查陳述
  11. 警官給他們機會糾正或修改陳述
  12. 證人簽署了陳述
    • 接下來,請求法庭許可讓證人複查陳述。如果法官不允許,則傳喚警官來證明陳述。**
  1. 逐行確認,證人是否說過這些話
    • 回到最初提出的問題,證人無法回憶起這個問題
  1. 確認該陳述是否能喚起他們的記憶,以回答最初的問題

口頭陳述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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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適用於口頭陳述被錄音的情況,例如 911 報警電話。

應詢問證人是否回憶起以下內容

  1. 撥打 911
  2. 與接線員交談
  3. 被問及緊急情況是什麼
  4. 做了報告
  5. 被問及問題和細節

接下來,請求法庭許可播放錄音。如果法官不允許,則傳喚 911 接線員來證明陳述。

  1. 識別錄音中的聲音
  2. 確認錄音完整,沒有缺失,並且準確

回到最初提出的問題,證人無法回憶起這個問題

  1. 確認該陳述是否能喚起他們的記憶,以回答最初的問題

Khan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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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 證人不可用(例如失蹤或死亡)-- 申請應在陪審團審判開始前提出;但在法官獨自審理的案件中,可以在任何時候提出。
  • 證人無行為能力
  • 證人無法回憶起事件

步驟

1. 尋求同意開始盤問,並說明證據將與審判相結合
2. 傳喚證人以確定必要性(即先前陳述是合理必要的)
3. 傳喚證人以確定可靠性的跡象(門檻)
4. 對方可能就可靠性/必要性交叉盤問證人
5. 防禦方可能傳喚證人;檢察官將交叉盤問
6. 就陳述的可採性進行辯論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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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證明

  • 有必要證明爭議中的事實
  • 其他直接證據要麼不可能獲得,要麼過於困難
  • 先前陳述包含提供完整準確說明的資訊(參見 Khan、Smith、FWJ)
  • 證人為何不可用

示例

  • 證人死亡(Smith 1992 SCC)
  • 證人離開司法管轄區
  • 證人在被傳喚後未出庭
  • 證人記憶力衰退(Fullerton 1994)
  • 證人有虛假記憶力喪失 [1]
  • 證人拒絕作證(Trudell、Green)
  • 夫妻特權(Hawkins 1996 SCC)
  • 證人是兒童
  • 證人無行為能力
  • 證人有殘疾

KGB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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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 當證人撤回先前陳述並採用新版本事件時

步驟

1. 從證人的現時記憶中獲取所有細節
2. 詢問記憶有多清晰。如果記憶不清楚
a. 透過展示先前陳述來重新整理記憶(注意:確認作者/時間/地點)
b. 詢問它是否能重新整理記憶
c. 再次要求回憶(證人可能會給出一些無法回憶的藉口)
3. 詢問提供先前陳述的情況,以瞭解可靠性的跡象
a. 證人是否向警方報案
b. 陳述是否提供給官方/警官
c. 陳述的敘述型別(問答式)
d. 證人是否知道陳述是否正在被錄音
e. 陳述是否宣誓
f. 證人是否被警告說撒謊的風險
g. 提供陳述時的清醒狀態
h. 提供陳述時的情緒狀態
i. 提供陳述的自願性

此時,被告可能能夠交叉盤問證人。此時,申請人將向法庭詢問是否宣佈證人為敵對證人,以便進行交叉盤問。

對陳述的交叉盤問

1. 確定陳述的自願性
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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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參見:R. v. Conway, (1997), 121 CCC (3d) 397 at 410 (Ont. C.A.) [1]
    R. v. Savoy, [2000] B.C.J. No. 551 (B.C.S.C.)
    R. v. Diu, (2000), 144 C.C.C. (3d) 481 (Ont. C.A.)[2]
    R. v. Tat (1997), 117 C.C.C. (3d) 481 (Ont. C.A.)[3]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