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證據/傳聞證據申請
這是一份關於申請將先前陳述作為證據內容的真相而接受的備忘單。
將先前陳述作為證據內容的真相而接受的必要性源於幾種場景
- 證人聲稱他們不記得陳述中的證據,他們的記憶無法重新整理(無論是誠實還是不誠實);
- 證人聲稱事件與他們在陳述中所說的不同;
- 證人不可用;
檢察官可以選擇以下任何一項
- 使用先前陳述重新整理證人的記憶(Coffin 申請)
- 尋求將先前陳述作為其內容的真相而接受(KGB 或 Khan 申請)
- 尋求就先前陳述盤問證人(CEA 第 9(2) 條)
- 尋求以對立/敵對證人的身份盤問證人(CEA 第 9(1) 條)
許多時候,所有這些選擇都會被採用。Coffin 申請通常需要在考慮後者的選擇之前進行。這是為了讓證人有機會在不經過其他步驟的情況下接受陳述。盤問申請可用於引出證據,以質疑對事件新版本(可能存在)的可靠性,或為了傳聞證據申請的目的建立先前陳述的可靠性和必要性。
| 場景 | "我不記得發生了什麼" | "我的先前陳述不準確" | 證人缺席 |
|---|---|---|---|
| 何時啟動 |
|
|
|
| 步驟 0:庭前 |
|
|
|
| 步驟 1:確定傳聞問題型別 |
(Coffin 申請)
|
|
|
| 步驟 2:確定不一致 |
(9(2) 申請)
|
不適用
| |
| 步驟 3:根據陳述進行彈劾 |
(僅允許法官允許交叉盤問)
|
相同
|
不適用
|
| 步驟 4:攻擊整體可信度 |
(9(1) 申請)
|
相同
|
不適用
|
| 步驟 5:傳聞證據申請 |
|
|
|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個過程涉及許多法庭調查。這個過程可以分別進行,也可以無縫進行,後者是首選方法。無論使用哪種方法,一個階段的證據都可以用於支援下一個階段。實際上,無論辯方是否同意,每個法庭調查的證據都被視為整體。 [1] 法院在決定是否批准 KGB 申請時,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考慮審判本身中聽取的證據,同樣無需辯方的同意。 [2]
當證人在作證時無法回憶起他們預期的證據(無論是虛假還是誠實),當事人應嘗試使用他們的先前陳述來重新整理他們的記憶。 Coffin 申請 是一種方法,可以用來重新整理證人的記憶,以便為傳聞證據申請做準備。
一旦申請完成且證人的記憶未被重新整理,申請人應轉向 KGB 申請(如果認為記憶喪失是虛假的),或轉向 Khan 申請(如果認為記憶喪失是真實的)。法院應裁決哪種情況屬實,但是,如果不清楚,最好以 KGB 申請的方式進行。KBG 比 Khan 申請具有更高的證據標準。
參見 R v Stewart, 1976 CanLII 202 (SCC), [1977] 2 SCR 748
這適用於在警方作為調查的一部分進行取證過程中做出的書面陳述。
應詢問證人是否回憶起以下內容
- 在特定時間和地點遇到警方
- 瞭解警方參與的方式
- 與警官交談
- 警官的姓名
- 在法庭上認出警官
- 警官詢問發生了什麼
- 作為回應告訴他們一些資訊
- 在某段時間內提供了一份書面陳述
- 陳述的頁數
- 有機會審查陳述
- 有機會進行必要的修改
- 從未對陳述進行過修改
- 在完成時簽署陳述
- 由在法庭上出庭的警官簽署
接下來,請求法院允許證人審查陳述。如果法官不允許,那麼傳喚警官來證明陳述。
- 確認陳述是他們手寫的
- 確認他們在每一頁上的簽名
- 確認警方在每一頁上的簽名
- 逐行確認,證人是否這樣說過
- 確認這是否是他的陳述
- 確認陳述是否重新整理了他們的記憶
如果證人否認這是她的陳述,你必須傳喚警官來證明這是她的陳述。
回到最初提出的問題,證人無法回憶起這個問題
- 確認該陳述是否能喚起他們的記憶,以回答最初的問題
這適用於口頭陳述轉為書面形式的情況,例如警官的筆記本中的記錄。
應詢問證人是否回憶起以下內容
- 在特定時間和地點遇到警方
- 瞭解警方參與的方式
- 與警官交談
- 警官的姓名
- 在法庭上認出警官
- 警官詢問發生了什麼
- 作為回應告訴他們一些資訊
- 作了口頭陳述
- 看到警官在他們的筆記本上記錄
- 警官給他們機會複查陳述
- 警官給他們機會糾正或修改陳述
- 證人簽署了陳述
- 接下來,請求法庭許可讓證人複查陳述。如果法官不允許,則傳喚警官來證明陳述。**
- 逐行確認,證人是否說過這些話
- 回到最初提出的問題,證人無法回憶起這個問題
- 確認該陳述是否能喚起他們的記憶,以回答最初的問題
這適用於口頭陳述被錄音的情況,例如 911 報警電話。
應詢問證人是否回憶起以下內容
- 撥打 911
- 與接線員交談
- 被問及緊急情況是什麼
- 做了報告
- 被問及問題和細節
接下來,請求法庭許可播放錄音。如果法官不允許,則傳喚 911 接線員來證明陳述。
- 識別錄音中的聲音
- 確認錄音完整,沒有缺失,並且準確
回到最初提出的問題,證人無法回憶起這個問題
- 確認該陳述是否能喚起他們的記憶,以回答最初的問題
適用範圍
- 證人不可用(例如失蹤或死亡)-- 申請應在陪審團審判開始前提出;但在法官獨自審理的案件中,可以在任何時候提出。
- 證人無行為能力
- 證人無法回憶起事件
步驟
- 1. 尋求同意開始盤問,並說明證據將與審判相結合
- 2. 傳喚證人以確定必要性(即先前陳述是合理必要的)
- 3. 傳喚證人以確定可靠性的跡象(門檻)
- 4. 對方可能就可靠性/必要性交叉盤問證人
- 5. 防禦方可能傳喚證人;檢察官將交叉盤問
- 6. 就陳述的可採性進行辯論
必須證明
- 有必要證明爭議中的事實
- 其他直接證據要麼不可能獲得,要麼過於困難
- 先前陳述包含提供完整準確說明的資訊(參見 Khan、Smith、FWJ)
- 證人為何不可用
示例
- 證人死亡(Smith 1992 SCC)
- 證人離開司法管轄區
- 證人在被傳喚後未出庭
- 證人記憶力衰退(Fullerton 1994)
- 證人有虛假記憶力喪失 [1]
- 證人拒絕作證(Trudell、Green)
- 夫妻特權(Hawkins 1996 SCC)
- 證人是兒童
- 證人無行為能力
- 證人有殘疾
適用範圍?
- 當證人撤回先前陳述並採用新版本事件時
步驟
- 1. 從證人的現時記憶中獲取所有細節
- 2. 詢問記憶有多清晰。如果記憶不清楚
- a. 透過展示先前陳述來重新整理記憶(注意:確認作者/時間/地點)
- b. 詢問它是否能重新整理記憶
- c. 再次要求回憶(證人可能會給出一些無法回憶的藉口)
- 3. 詢問提供先前陳述的情況,以瞭解可靠性的跡象
- a. 證人是否向警方報案
- b. 陳述是否提供給官方/警官
- c. 陳述的敘述型別(問答式)
- d. 證人是否知道陳述是否正在被錄音
- e. 陳述是否宣誓
- f. 證人是否被警告說撒謊的風險
- g. 提供陳述時的清醒狀態
- h. 提供陳述時的情緒狀態
- i. 提供陳述的自願性
此時,被告可能能夠交叉盤問證人。此時,申請人將向法庭詢問是否宣佈證人為敵對證人,以便進行交叉盤問。
對陳述的交叉盤問
- 1. 確定陳述的自願性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