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證據/證詞證據/恢復記憶
**恢復現時記憶**原則允許作證人喚起他們的記憶。用來喚起記憶的工具可以是任何東西(聲音、圖片、氣味等)。[1] 並不是輔助工具本身成為證據,而是它僅僅是一種喚起證人記憶的機制,從而產生證據。
在先前記錄的書面陳述的背景下恢復記憶的程式如下:[2]
- 在直接詢問中,律師應將陳述交給證人。
- 律師應將證人的注意力吸引到包含先前答案的那部分內容上。
- 證人應自行閱讀。
- 律師可以向證人提出關於先前答案的問題。證人可以糾正錯誤,同意或否認檔案的內容。
基本原則在 Cornerstone Co-operative Homes Inc. v Spilchuk, [2004] O.J. No. 4049 第 13 段中進行了總結[3]
- 恢復現時記憶與過去記憶記錄之間存在區別:前者是指透過參考筆記等方式喚起記憶,從而再次想起曾經記得的事情;後者是指“一個人曾經記得但現在已經不記得了……[I]t is only where a present memory is actually revived that it can be said to be 'refreshed'": 見 Mewett, Alan W., Witnesses (多倫多:Carswell,1997 - 發行版 2),第 13-2 和 13-3 頁。
- 任何檔案都可以用來恢復證人的記憶。“[A]nd it makes no difference that the memorandum is not written by [the witness], for it is not the memorandum that is the evidence but the recollection of the witness": 見 Henry v. Lee (1814),2 Chit. 124,在 R. v. B. (K.G.) 1998 CanLII 7125 (ON CA),(1998),125 C.C.C. (3d) 61,[1998] O.J. No. 1859 (C.A.),第 67 頁 C.C.C. 中得到認可。
- 在證人從“外部來源或事件”恢復其記憶的情況下,“她有現在的記憶,儘管是恢復的記憶;她的回憶的可靠性和真實性將由事實認定者決定……": 見 R. v. B. (K.G.),同上。
- 用於恢復記憶的筆記或檔案不需要是與筆記或檔案中的事實同時製作的:見 R. v. B. (K.G.),同上,第 69 頁 C.C.C。
- 證人在審判前檢視多年以前由她製作的書面陳述以恢復記憶,這並沒有錯,而且交叉詢問律師試圖確定證人是否“對她在審判中作證的事件有現在的記憶”,這也沒有錯:見 R. v. B. (K.G.),同上,第 67 頁 C.C.C。
- 在 R. v. Kerenko, Cohen and Stewart, [1965] 3 C.C.C. 52, 49 D.L.R. (2d) 760 (Man. C.A.),第 53 頁 C.C.C. 中的陳述“只有當證人需要使用其筆記在審判中恢復其記憶時,他才能被要求出示它們”(強調部分新增)似乎不構成良好的法律,至少在安大略省是這樣。
- 似乎恢復記憶的時間在審判前多久也不重要。交叉詢問律師有權探究此事和其他事項,以確定證人的可靠性和真實性。
該檔案不能提交給陪審團,也不能以任何方式作為證據。
當證人使用檔案恢復其記憶時,法院必須謹慎。如果證人過分依賴筆記來進行證詞,他們很有可能不是在根據自己的記憶作證,而是在簡單地背誦筆記。 [4]
雖然一般情況下,用於恢復記憶的檔案應向對方披露,但對於被告人制作的陳述,則不需要披露。因此,由辯方製作的受律師-客戶特權保護的陳述不能向檢察官披露。但是,如果該陳述純粹是為了備忘而製作,那麼它可能不受特權保護。通常情況下,辯方希望在檔案本身說明檔案的用途。 [5]
即使該檔案在法庭上用於恢復記憶,特權仍然有效。 [6]
非被告人的辯方證人陳述通常不受律師-客戶特權保護。
警官閱讀其他證人的陳述本身並沒有問題,只要沒有進行任何指導。 [7]
如果警官在他們參考的筆記上進行合作,那麼警官實際上是在恢復其記憶的可能性就會降低。這不可避免地會影響警官的可信度。 [8]
一般來說,陳述不應在任何其他證人面前閱讀。 [9]
恢復現時記憶與過去記憶記錄是截然不同的,後者是傳聞證據的一種形式。在後者的情況下,該檔案是法官可以依賴的證據。
另見:R. v. Violette, 2009 BCSC 503 [2]
- ↑ 例如:R. v. K.G.B. (1998),109 O.A.C. 138,125 C.C.C. (3d) 61 第 18 頁 [1]
- ↑ R. v. Rowe, 2008 NLCA 3
- ↑ 另見 R. v. Gadzo, 2009 ONCJ 126
- ↑ 例如:R. v. Mattis [1998] O.J. No 4332 (Ont. Prov. Ct.)
- ↑ R v Fast [2009] BCJ No 2421 (BCSC) 第 29-31 段
- ↑ R v Parker [1985] OJ No 175 (CA)
- ↑ R v Husbands (1973) 24 CRNS 188
- ↑ R v Mattis,同上
R v Green [1998] O.J. No. 3598 (Ont. Gen. Div.) 第 24 段 - ↑ R v Husbands (1973) 24 CRNS 188
如果證人忘記或記不住先前在宣誓下或書面陳述中記錄的某些資訊,律師可以出示先前陳述的副本以恢復證人的記憶。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先前陳述的詢問目的 *不是* 為了貶低或反駁證人,這將涉及加拿大證據法第 9 條,“法院有權……放寬[該規則],當認為在司法利益的需要下有必要時”。[1]
- ↑ R v Coffin [1956] S.C.R. 191 第 22-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