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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辯護/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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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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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事者的保護
25. (1) 任何人因法律要求或授權在法律的管理或執行中採取行動

(a) 作為私人公民,
(b) 作為執法人員或公務人員,
(c) 協助執法人員或公務人員,或
(d) 憑藉其職務,

如果其行動有合理理由,則有權執行其被要求或授權執行的行動,併為該目的使用必要的武力。


刑法典

在考慮潛在的過度使用武力時,法院應考慮“警官在當時所有情況下所持的合理信念,該信念必須由當時的事件事實證明”。該信念必須是主觀上的,並且是客觀上合理的。[1]

  1. R. v. Hannibal, 2003 BCPC 504 at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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