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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辯護/懲戒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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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糾正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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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糾正兒童
43. 任何學校教師、父母或代替父母的人,對處於其照顧下的學生或兒童,可以使用暴力方式進行糾正,只要該暴力不超過情況所允許的合理範圍。
R.S.,c. C-34,s. 43。


刑法

第43條規定了三個要求[1]

  1. 該暴力必須意圖用於糾正目的。
  2. 該兒童必須能夠從糾正中獲益。
  3. 所使用的暴力必須在情況下客觀上合理。

第一個要求意味著孩子的行為需要採取糾正措施。

  1. R. v. Gervin, 2012 MBQB 44 第 5 段
    另見 R. v. Sinclair 2008 MBCA 15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