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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防禦/財產防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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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財產防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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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財產防禦
38. (1) 任何和平佔有個人財產的人,以及任何合法協助他的人,都有權

(a) 防止侵入者將其奪走,或
(b) 從已經奪走其財產的侵入者手中奪回該財產,

只要他不毆打或對侵入者造成人身傷害。

侵入者攻擊
(2) 當和平佔有個人財產的人對其財產動手時,任何堅持試圖保留或奪走該財產的人,或者將其從合法協助他的人手中奪走的人,都將被視為無正當理由或挑釁地進行攻擊。
R.S.,c. C-34,s. 38。

權利主張的防禦
39. (1) 任何和平佔有個人財產的人,並以權利為依據,以及任何根據其授權行事的人,在防禦該財產的佔有權時,即使針對法律上擁有該財產佔有權的人,只要使用的武力不超過必要程度,就免於刑事責任。
無權利主張的防禦
(2) 任何和平佔有個人財產的人,但未以權利為依據進行主張,或未根據以權利為依據進行主張的人的授權行事,在防禦其財產的佔有權時,對於法律上擁有該財產佔有權的人,則沒有正當理由或免於刑事責任。
R.S.,c. C-34,s. 39。


刑法典

根據第 39 條,個人財產的所有者以及為所有者行事的人可以防禦該財產的佔有權,只要使用的武力“不超過必要程度”。在確定是否使用“不超過必要程度的武力”時,法官需要考慮所有情況,例如被告的心態以及認為使用武力是必要的信念。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1]

  1. 財產的性質
  2. 財產的價值(經濟價值和情感價值)
  3. 對財產造成傷害的風險
  4. 被告可選擇的方案
  1. R. v. Szczerbaniwicz 2008 CM 2008,於 2010 SCC 15 被維持

非法侵入和非法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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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防禦
40. 任何和平佔有住宅的人,以及任何合法協助他或根據其授權行事的人,都有權使用必要的武力,以防止任何人強行闖入或強行進入該住宅,而無合法授權。
R.S.,c. C-34,s. 40。

住宅或不動產防禦
41. (1) 任何和平佔有住宅或不動產的人,以及任何合法協助他或根據其授權行事的人,都有權使用武力以防止任何人侵犯該住宅或不動產,或將侵入者從該處驅逐,只要使用的武力不超過必要程度。
侵入者攻擊
(2) 任何抗拒和平佔有住宅或不動產的人,或合法協助他或根據其授權行事的人試圖阻止其進入或將其驅逐的侵入者,都將被視為無正當理由或挑釁地進行攻擊。
R.S.,c. C-34,s. 41。


刑法典

住宅或不動產的防禦適用於以下情況

  1. 當房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受害者是侵入者時[1]
  2. 侵入者在意識到自己正在非法侵入後,有合理的機會離開,
  3. 侵入者未離開
  4. 武力的威脅或實際使用武力必須不超過當時情況下的合理範圍
  5. 武力的威脅或實際使用武力必須不超過被告認為必要的範圍,以驅逐侵入者

侵入者可能包括沒有合法理由進入住宅的警察。[2]

住宅包括走廊和樓梯間,[3] 以及商店。[4]

在防禦住宅時,沒有撤退的義務。[5]

任何超過防禦財產所需的武力都將構成刑事責任。[6]

另見:[7]

  1. R. v. Keating (1992) 76 CCC 570
    R. v. Krzychowiec 2004 NSPC 60
  2. R. v. Kephart and Oliver, [1988] 44 CCC (3d) 97
  3. Krzychowiec, 2004 NSPC 60
  4. R. v. Lee 2003 ABPC 115
  5. R. v. Clark [1983] 5 CCC 3d 218
  6. 見第 26 條
    R. v. Figueira (1981), 63 CCC 2d 409 (ONCA);
    c.f. R. v. Paquin (1983), 29 Sask. R. 78 (SKQB)
  7. R. v. Gucciardi, [1998] OJ No. 2994; Jodouin, 2002 SKPC 96;
    R. v. Dillabough, [1975] 28 CCC 3d 482 (ONCA);
    R. v. Marion 2009 ONCJ 634
    R. v. Balon [1996] 151 Sask.R. 248 1996 CanLII 7016
    R. v. Neustaedter, [1982] A.J. No 358 1982 ABCA 306 (CanLII)
    R. v. Doucette, [1960] OR 407 (ONCA)
    R. v. Goulet, 2005 BCPC 567
    R. v. Born with a Tooth, [1993] 76 CCC 3d 169 (ABCA) 1992 ABCA 244 (CanL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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