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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辯護/官方誘導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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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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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官方誘導的法律錯誤,構成違法的正當理由。[1] 當被告因錯誤的建議而進行犯罪行為時,該辯護成立。

官方誘導錯誤作為一項辯護,旨在防止那些相信自己行為合法但實際上並非如此的道德上無辜的人被定罪。[2]

必須證明的要素包括:

  1. 錯誤屬於法律錯誤或法律和事實混合錯誤
  2. 被告考慮了其行為的法律後果
  3. 所獲得的建議來自合適的官方人士
  4. 該建議在當時情況下是合理的
  5. 所獲得的建議必須是錯誤的
  6. 被告必須證明其依賴於官方建議

被告必須以優勢證據證明每個要素。[3]

這是對“不知法不為罪”原則的例外。

該辯護部分源於監管過於複雜。[4]

該辯護的目的是防止“國家一方面批准行為,另一方面又對該行為進行刑事制裁”的不公正現象。[5]

成功申請將導致訴訟中止。[6]

  1. R v Jorgensen 第 28 到 37 頁
  2. R. v. Jorgensen 1995 CanLII 85 (S.C.C.), (1995), 4 S.C.R. 55
    R. v. Halloran, 2010 ONSC 4321
  3. R v Jorgensen
  4. R. v. Jorgensen, 1995 CanLII 85 (SCC), [1995] 4 S.C.R. 55 第 25 段
    Lévis (City) v. Tétreault; Lévis (City) v. 2629-4470 Québec inc., 2006 SCC 12 (CanLII), 2006 SCC 12 第 24 段
  5. R v Jorgensen 第 30 段
  6. R v Jorgensen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