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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犯罪/拐騙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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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十六歲以下的人
280. (1) 任何人未經合法授權,將未婚人士,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或其他對該人士有合法照顧或監管的人的管轄下帶走或導致帶走,即屬可公訴的罪行,可處以不超過五年的監禁。
“監護人”的定義
(2) 本條和第 281 至 283 條中,“監護人”包括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對他人有監護或控制權的人。
R.S.,c. C-34,s. 249;1980-81-82-83,c. 125,s. 20。


拐騙十四歲以下的人
281. 任何人並非十四歲以下人士的父母、監護人或合法照顧或監管人,非法帶走、誘拐、隱藏、拘留、接收或窩藏該人士,意圖剝奪父母或監護人或其他對該人士有合法照顧或監管的人對該人士的管轄權,即屬可公訴的罪行,可處以不超過十年的監禁。
R.S.,c. C-34,s. 250;1980-81-82-83,c. 125,s. 20。


違反監護令的拐騙
282. (1) 任何人作為十四歲以下人士的父母、監護人或合法照顧或監管人,違反加拿大任何地方法院針對該人士做出的監護令的監護條款,帶走、誘拐、隱藏、拘留、接收或窩藏該人士,意圖剝奪父母或監護人或其他對該人士有合法照顧或監管的人對該人士的管轄權,即屬

(a) 可公訴的罪行,可處以不超過十年的監禁;或
(b) 可處以簡易程式審判的罪行。

無監護令有效性的信念
(2) 當一項指控指控根據本條 (1) 款中的罪行,但該罪行未被證實,僅僅是因為被告不相信存在有效的監護令,但證據確實證明了第 283 條下的罪行,被告可被判犯有第 283 條下的罪行。
R.S.,1985,c. C-46,s. 282;1993,c. 45,s. 4。


拐騙
283. (1) 任何人作為十四歲以下人士的父母、監護人或合法照顧或監管人,帶走、誘拐、隱藏、拘留、接收或窩藏該人士,無論加拿大任何地方法院是否針對該人士做出了監護令,意圖剝奪父母或監護人或其他對該人士有合法照顧或監管的人對該人士的管轄權,即屬

(a) 可公訴的罪行,可處以不超過十年的監禁;或
(b) 可處以簡易程式審判的罪行。

需要同意
(2) 未經檢察長或其為該目的指示的律師同意,不得根據本條 (1) 款提起訴訟。
R.S.,1985,c. C-46,s. 283;1993,c. 45,s. 5。


CCC

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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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 (第 283 條)

  1. 被告人作為罪犯的身份
  2. 事件發生地點
  3. 事件發生時間和日期
  4. 被告人是受害人的父母、監護人或監護人
  5. 受害人未滿 14 歲
  6. 被告人“非法帶走、誘拐、隱藏、拘留、接收或窩藏”受害人
  7. 被告人“意圖剝奪父母或監護人或其他對 [受害人] 有合法照顧或監管的人的管轄權”。

行為犯 由“阻止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對兒童有合法照顧或監管權的人行使對該兒童的控制權”構成。[1]

與任何罪行一樣,帶走兒童的動機或原因與案件無關,除非它被視為辯護的一部分。[2]

解釋法》第 30 條規定了受害人的年齡。

合法授權
“合法授權”為從父母或監護人的控制下帶走兒童以保護他們的人提供了正當理由。這種正當理由的目的是保護好心人。[3]

  1. R. v. Dawson, 1996 CanLII 150 (SCC), [1996] 3 SCR 783
  2. R v FWB, 2013 SKPC 3 (CanLII) 第 77 段
    R v Chartrand, 1994 CanLII 53 (SCC), [1994] 2 S.C.R. 864, 第 52 段 (“被告可能出於無辜的動機,或打算在很短的時間內干預管轄權,這無關緊要。”)
  3. Chartrand 第 40 段

辯護
284. 如果任何人證明其帶走、誘拐、隱藏、拘留、接收或窩藏任何未成年人,是經該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對該未成年人有合法管轄、照顧或監管權的人同意的,則不得認定其犯有第 281 至 283 條規定的罪行。
1980-81-82-83,c. 125,s. 20。


辯護
285. 如果法院認定帶走、誘拐、隱藏、拘留、接收或窩藏任何未成年人是為保護該未成年人免遭迫在眉睫的傷害所必需的,或者被控犯有該罪行的人是為了逃避迫在眉睫的傷害,則不得認定其犯有第 280 至 283 條規定的罪行。
R.S.,1985,c. C-46,s. 285;1993,c. 45,s. 6。


無辯護
286. 在針對第 280 至 283 條規定的罪行的訴訟程式中,任何未成年人對被告的行為表示同意或提出建議,不構成任何指控的辯護理由。
1980-81-82-83,c. 125,s. 20。


CCC

  • R v FWB, 2013 SKPC 3 (CanLII) - 辯護不成功地辯稱必要性和第 2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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