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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判決/罪行/拐騙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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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十六歲以下的人
280. (1) 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授權的情況下,將未滿十六歲的未婚人士從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任何其他照料或負責該人士的人的佔有中帶走或導致其被帶走,違背該人士父母或監護人或任何其他照料或負責該人士的人的意願,均屬可公訴罪行,可處以不超過五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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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 c. C-34, s. 249; 1980-81-82-83, c. 125, s. 20.


拐騙十四歲以下的人
281. 任何非未滿十四歲人士的父母、監護人或照料或負責該人士的人,非法帶走、誘騙、隱瞞、拘留、接收或窩藏該人士,意圖剝奪父母或監護人,或任何其他照料或負責該人士的人對該人士的佔有,均屬可公訴罪行,可處以不超過十年監禁。
R.S., c. C-34, s. 250; 1980-81-82-83, c. 125, s. 20.


違反監護令的拐騙行為
282. (1) 任何人是未滿十四歲人士的父母、監護人或照料或負責該人士的人,違反加拿大任何法院針對該人士做出的監護令的監護條款,帶走、誘騙、隱瞞、拘留、接收或窩藏該人士,意圖剝奪父母或監護人,或任何其他照料或負責該人士的人對該人士的佔有,均屬

(a) 可公訴罪行,可處以不超過十年監禁;或
(b) 可處以簡易程式判決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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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 1985, c. C-46, s. 282; 1993, c. 45, s. 4.


拐騙
283. (1) 任何人是未滿十四歲人士的父母、監護人或照料或負責該人士的人,無論是否有加拿大任何法院針對該人士做出的監護令,帶走、誘騙、隱瞞、拘留、接收或窩藏該人士,意圖剝奪父母或監護人,或任何其他照料或負責該人士的人對該人士的佔有,均屬

(a) 可公訴罪行,可處以不超過十年監禁;或
(b) 可處以簡易程式判決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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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 1985, c. C-46, s. 283; 1993, c. 45, s.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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