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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違反公眾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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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違反信任
122. 任何官員,在與其職務有關的情況下,犯有欺詐或違反信任行為,即構成可公訴罪,可判處不超過五年的監禁,無論該欺詐或違反信任行為是否在針對私人個人時構成罪行。

R.S., c. C-34, s. 111.


CCC

罪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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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應證明以下內容:[1]

  1. 被告是官員;
  2. 被告的行為與其職務有關;
  3. 被告違反了其職位性質所要求的責任和行為標準;
  4. 被告的行為嚴重偏離了公眾對擔任其職位的人的預期標準;以及
  5. 被告的行為意圖是利用其公職用於非公共利益的目的,例如,出於不誠實、偏袒、腐敗或壓制性的目的。
  1. R v Boulanger 2006 SCC 32 第 5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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