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違反公眾信任
外觀
(重定向自 加拿大刑法判決/罪行/違反公眾信任)
公職人員違反信任
122. 任何公職人員在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情況下,犯有欺詐或違反信任罪,均構成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五年的監禁,無論該欺詐或違反信任罪是否在涉及私人個人的情況下構成罪行。R.S., c. C-34, s. 111.
– CCC
檢方應證明以下內容:[1]
- 被告為公職人員;
- 被告的行為與履行其職責有關;
- 被告違反了其職位性質要求的責任和行為標準;
- 被告的行為嚴重偏離了公眾對其職位信任的個人應有的行為標準;以及
- 被告的行為意圖是利用其公職,而非為公共利益,例如,出於不誠實、偏袒、腐敗或壓制的目的。
- ↑ R v Boulanger 2006 SCC 32 第 58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