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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違反公眾信任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公職人員違反信任
122. 任何公職人員在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情況下,犯有欺詐或違反信任罪,均構成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五年的監禁,無論該欺詐或違反信任罪是否在涉及私人個人的情況下構成罪行。

R.S., c. C-34, s. 111.


CCC

罪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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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應證明以下內容:[1]

  1. 被告為公職人員;
  2. 被告的行為與履行其職責有關;
  3. 被告違反了其職位性質要求的責任和行為標準;
  4. 被告的行為嚴重偏離了公眾對其職位信任的個人應有的行為標準;以及
  5. 被告的行為意圖是利用其公職,而非為公共利益,例如,出於不誠實、偏袒、腐敗或壓制的目的。
  1. R v Boulanger 2006 SCC 32 第 58 段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