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犯罪/欺詐政府
外觀
欺詐政府
121. (1) 任何人犯有以下罪行:
- (a) 直接或間接
- (i) 向官員或其家庭成員,或以官員為受益人的人,給予、提供或同意給予或提供,或
- (ii) 身為官員,要求、接受或提供或同意接受來自任何人的貸款、報酬、利益或任何形式的利益,作為對以下事項的合作、協助、影響力的行使或作為或不作為的報酬:
- (iii) 與政府的業務交易或與政府相關的任何商業事項,或
- (iv) 對女王陛下的索賠或女王陛下有權或有權授予的任何利益,
- 無論該官員實際上是否能夠合作、提供協助、行使影響力或做或不做所提議的事情,視情況而定;
- (b) 與政府有任何形式的交易,無論直接或間接,向政府員工或官員,或該員工或官員的家庭成員,或以該員工或官員為受益人的人,支付佣金或報酬,或給予任何形式的利益,無論是否是在該交易中發生的,除非該人獲得政府部門負責人的書面同意;
- (c) 身為政府官員或員工,直接或間接要求、接受或提供或同意接受來自與政府有交易的人的佣金、報酬、利益或任何形式的利益,供自己或他人使用,除非他們得到僱用他們的政府部門負責人的書面同意;
- (d) 聲稱自己或假裝對政府或政府部長或官員有影響力,直接或間接要求、接受或提供或同意接受,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作為對以下事項的合作、協助、影響力的行使或作為或不作為的報酬:
- (i) 子段(a)(iii)或(iv)中提到的任何事項,或
- (ii) 任命任何人,包括他們自己,擔任職位;
- (e) 直接或間接給予或提供,或同意給予或提供,給政府部長或官員,或以部長或官員為受益人的人,任何形式的報酬、利益或利益,作為對該部長或官員在以下事項中的合作、協助、影響力的行使或作為或不作為的報酬:
- (i) 子段(a)(iii)或(iv)中提到的任何事項,或
- (ii) 任命任何人,包括他們自己,擔任職位;或
- (f) 向政府提出投標以獲得合同,
- (i) 直接或間接給予或提供,或同意給予或提供,給另一位已提出投標的人,或該人的家庭成員,或以該人為受益人的人,任何形式的報酬、利益或利益,作為對該人撤回投標的報酬,或
- (ii) 直接或間接要求、接受或提供或同意接受來自另一位已提出投標的人的報酬、利益或任何形式的利益,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作為對他們自己撤回投標的報酬。
承包商訂閱選舉基金
(2) 任何人犯有以下罪行,為了獲得或保留與政府的合同,或作為任何此類合同的條款,無論是明示或默示,直接或間接訂閱或給予,或同意訂閱或給予,任何有價值的報酬給任何人
- (a) 為了促進候選人或一類或一組候選人當選議會或省議會;或
- (b) 為了以任何方式影響或影響選舉結果,選舉目的是選舉人員擔任議會或省議會的議員。
懲罰
(3) 犯有本節罪行的任何人,犯有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五年有期徒刑。R.S., 1985, c. C-46, s. 121; 2007, c. 13, s. 5.
– C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