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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決/罪行/政府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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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欺詐
121. (1) 任何人犯有以下罪行:

(a) 直接或間接
(i) 給予、提供或同意給予或提供給官員或其家庭成員,或以官員為受益人給任何人,或
(ii) 作為官員,要求、接受或提供或同意接受任何人的貸款、報酬、利益或任何形式的利益,作為對以下事項的合作、協助、施加影響或行為或不作為的報酬:
(iii) 與政府進行的業務往來或與政府相關的任何業務事宜,或
(iv) 對女王陛下的索賠或女王陛下有權授予的任何利益,
無論官員實際上是否有能力進行合作、提供協助、施加影響或進行或不進行所提議的行為,情況均如此;
(b) 與政府進行任何形式的往來,直接或間接向與政府進行往來的僱員或官員支付佣金或報酬,或向僱員或官員的家庭成員或以僱員或官員為受益人向任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與這些往來有關,除非該人在書面獲得與政府進行往來的部門主管的同意後方可這樣做;
(c) 作為政府的官員或僱員,直接或間接要求、接受或提供或同意接受與政府進行往來的個人為自己或他人提供的佣金、報酬、利益或任何形式的利益,除非他們已獲得書面同意其僱用的政府部門或其擔任官員的部門主管;
(d) 聲稱自己或假裝自己對政府或政府部長或官員有影響力,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要求、接受或提供或同意接受報酬、利益或任何形式的利益,作為對以下事項的合作、協助、施加影響或行為或不作為的報酬:
(i) 第(a)(iii)或(iv)款中提到的任何事項,或
(ii) 任命任何人,包括本人,擔任職位;
(e) 直接或間接給予或提供或同意給予或提供給政府部長或官員,或以部長或官員為受益人給任何人,報酬、利益或任何形式的利益,作為對該部長或官員以下事項的合作、協助、施加影響或行為或不作為的報酬:
(i) 第(a)(iii)或(iv)款中提到的任何事項,或
(ii) 任命任何人,包括本人,擔任職位;或
(f) 已向政府提交投標以獲得合同,
(i) 直接或間接給予或提供或同意給予或提供給已提交投標的其他人,該人的家庭成員或以該人為受益人給任何人,報酬、利益或任何形式的利益,作為對該人撤回投標的報酬,或
(ii) 直接或間接要求、接受或提供或同意接受已提交投標的其他人為自己或他人提供的報酬、利益或任何形式的利益,作為對其自身投標撤回的報酬。

...

處罰
(3) 任何人犯有本條規定的罪行,均屬可公訴罪,可判處不超過五年的監禁。

R.S.,1985,c. C-46,s. 121;2007,c. 13,s.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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