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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欺詐性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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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性隱瞞
341. 任何人出於欺詐目的,取走、獲取、移除或隱瞞任何物品,即屬可公訴罪行,可處以不超過兩年的監禁。

R.S., c. C-34, s. 301.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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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