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內容

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欺詐性隱瞞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開放的世界

欺詐性隱瞞
341. 任何人為了欺詐目的,取得、獲得、移除或隱瞞任何東西,均屬可公訴罪行,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

R.S.,c. C-34,s. 301。


刑法

另請參閱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