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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越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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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獄
144. 任何人

(a) 為了使自己或其他被囚禁者獲釋,以武力或暴力破開監獄,或者
(b) 為了逃脫,強行從其被囚禁的牢房或監獄其他地方強行突破或造成任何破壞,

均犯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十年監禁。
R.S., c. C-34, s. 132; 1976-77, c. 53, s. 5.


刑法典

罪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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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時間、地點和身份的必要要素外,檢察機關還應證明

第 144 條(a)

  1. 被告破開監獄
  2. 被告使用武力或暴力
  3. 被告明確意圖使自己或他人從監獄獲釋

第 144 條(b)

  1. 被告被囚禁在牢房或監獄其他地方
  2. 被告使用武力從其被囚禁的地方強行突破或造成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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