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越獄
外觀
越獄
144. 任何人
- (a) 為了使自己或其他被囚禁者獲釋,以武力或暴力破開監獄,或者
- (b) 為了逃脫,強行從其被囚禁的牢房或監獄其他地方強行突破或造成任何破壞,
均犯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十年監禁。
R.S., c. C-34, s. 132; 1976-77, c. 53, s. 5.
– 刑法典
除了時間、地點和身份的必要要素外,檢察機關還應證明
第 144 條(a)
- 被告破開監獄
- 被告使用武力或暴力
- 被告明確意圖使自己或他人從監獄獲釋
第 144 條(b)
- 被告被囚禁在牢房或監獄其他地方
- 被告使用武力從其被囚禁的地方強行突破或造成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