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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決/罪行/監獄越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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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越獄
144. 任何人

(a) 以暴力或武力強行破開監獄,意圖使自己或任何其他被囚禁在其中的其他人獲釋,或
(b) 意圖逃跑,強行破開或破壞其被囚禁的監獄中的牢房或其他地方,


犯可公訴罪,處以不超過十年有期徒刑。
R.S., c. C-34, s. 132; 1976-77, c. 53, s. 5.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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