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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信用卡盜竊和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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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盜竊、偽造等
342. (1) 凡是

(a) 偷竊信用卡的,
(b) 偽造或篡改信用卡的,
(c) 持有、使用或販賣信用卡或偽造或篡改的信用卡,明知其是透過以下方式獲得、製作或更改的
(i) 在加拿大犯下的罪行,或
(ii) 在任何地方發生的任何行為或不作為,如果發生在加拿大,將構成犯罪,
(d) 明知信用卡已被吊銷或登出,仍使用該信用卡的,

均構成

(e) 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十年有期徒刑,或
(f) 可處以簡易程式定罪的罪行。

管轄權
(2) 被控犯有本條第(1)款所述罪行的被告,可由有權審判該罪行的任何法院在涉嫌犯罪地點或被告被發現、被逮捕或被羈押的地點進行審判和處罰,但被告被發現、被逮捕或被羈押的地點位於涉嫌犯罪省份以外的地方,則不得在該地點進行該罪行的訴訟,除非獲得該省檢察長的同意。
信用卡資料未經授權使用
(3) 任何以欺詐手段和無權擁有、使用、販賣或允許他人使用信用卡資料(包括個人身份驗證資訊)的人,無論該資料是否真實,只要該資料能夠讓個人使用信用卡或獲得信用卡發行機構向持卡人提供的服務,均構成

(a) 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十年有期徒刑;或
(b) 可處以簡易程式定罪的罪行。

...
R.S., 1985, c. C-46, s. 342; R.S., 1985, c. 27 (1st Supp.), ss. 44, 185(F); 1997, c. 18, s. 16; 2009, c. 28, s.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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