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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判決/罪行/信用卡盜竊和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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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盜竊、偽造等
342. (1) 凡是

(a) 偷竊信用卡的,
(b) 偽造或篡改信用卡的,
(c) 持有、使用或販運信用卡或偽造或篡改的信用卡,明知該信用卡是透過以下方式獲得、製作或更改的
(i) 在加拿大犯下罪行,或
(ii) 在任何地方發生的任何行為或疏忽,如果發生在加拿大,將構成犯罪,
(d) 使用信用卡,明知該信用卡已被吊銷或登出,

即構成

(e) 可公訴的罪行,最高可判處十年監禁,或
(f) 可判處簡易程式判決的罪行。

...
信用卡資料未經授權使用
(3) 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利的情況下,以欺詐手段持有、使用、販運或允許他人使用信用卡資料(包括個人身份驗證資訊),無論資料是否真實,只要該資料能夠使他人使用信用卡或獲得信用卡發行人向信用卡持有人提供的服務,即構成

(a) 可公訴的罪行,最高可判處十年監禁;或
(b) 可判處簡易程式判決的罪行。

...
R.S., 1985, c. C-46, s. 342; R.S., 1985, c. 27 (1st Supp.), ss. 44, 185(F); 1997, c. 18, s. 16; 2009, c. 28, s. 4.


CCC

  • R v Kanagaratnam, 2011 MBPC 72 -- 14 個月 -- 信用卡欺詐
  • R. v. Zhang, 2008 BCSC 674 - 緩刑

另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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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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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