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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訴訟程式和實踐/放棄憲章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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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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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任何憲章權利必須以清晰明確的方式進行,並且必須充分了解權利的範圍以及放棄的影響。[1]

對於檢察官來說,有必要證明被告根據第 8 條放棄了其權利。[2]

明確或暗示的邀請,例如警察出現在住宅門口或被邀請進屋,會導致放棄隱私。[3]

  1. R v Korponay v Attorney General of Canada, [1992] 1 SCR 41 at p. 49 ("這種放棄的有效性,我應該補充說明,任何放棄都是如此,取決於是否明確無誤地表明個人正在放棄程式保障,並且這樣做時充分了解了程式旨在保護的權利以及放棄將對這些權利在該過程中產生的影響。")
  2. 參見: R. v. Neilson 1988 CanLII 213 , (1988), 43 C.C.C. (3d) 548 (SKCA)
  3. 參見 R v Evans [1996] 1 SCR 8 at 12-13 隱含邀請
    R v Roy, 2010 BCCA 448 明確邀請

另請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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