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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決/罪行/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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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
708. (1) 任何依法被要求出庭或繼續出庭作證的人,若無正當理由而未按要求出庭或繼續出庭,即構成藐視法庭。
懲罰
(2) 法院、法官、治安法官或省級法院法官可以對根據本節構成藐視法庭的人進行簡易處理,該人將面臨不超過一百元的罰款或不超過九十天的監禁,或兩者兼而有之,並可能被命令支付與根據本部分的任何程式的執行和他的拘留(如果有)相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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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 1985, c. C-46, s. 708; R.S., 1985, c. 27 (1st Supp.), s. 203.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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