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9 條(1) 任何人若 (a) 在做任何事,或 (b) 在不做任何他應該做的事時, 表現出對他人的人身安全或生命漠不關心或魯莽的態度,即構成刑事疏忽。(2) 本節所指的“義務”是指法律規定的義務。220. 任何因刑事疏忽而導致他人死亡的人,均犯有可公訴罪行,並可 (b) ...處以終身監禁。 – 刑法典
第 219 條(1) 任何人若
表現出對他人的人身安全或生命漠不關心或魯莽的態度,即構成刑事疏忽。(2) 本節所指的“義務”是指法律規定的義務。220. 任何因刑事疏忽而導致他人死亡的人,均犯有可公訴罪行,並可
– 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