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內容

加拿大刑事判決/罪行/刑事疏忽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開放的世界

第 219 條
(1) 任何人若

(a) 在做任何事,或
(b) 在不做任何他應該做的事時,

表現出對他人的人身安全或生命漠不關心或魯莽的態度,即構成刑事疏忽。
(2) 本節所指的“義務”是指法律規定的義務。
220. 任何因刑事疏忽而導致他人死亡的人,均犯有可公訴罪行,並可

(b) ...處以終身監禁。


刑法典

輔助令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