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刑事疏忽
外觀
雖然刑事疏忽是一個定義廣泛的罪行,但在實踐中,大多數刑事疏忽指控都與被告駕駛機動車輛有關。
刑事疏忽
219. (1) 任何人
- (a) 在做任何事情時,或
- (b) 在省略做任何他應該做的事情時,
表現出對他人生命或安全的肆意或魯莽的漠視,即構成刑事疏忽。
“責任”的定義
(2) 就本條而言,“責任”是指法律規定的責任。
R.S., c. C-34, s. 202.
– 刑法
因刑事疏忽導致死亡
220. 任何人因刑事疏忽導致他人死亡,即犯有可公訴罪行,應處以
- (a) 在使用槍支實施罪行的情況下,終身監禁,並處以至少四年監禁;以及
- (b)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終身監禁。
R.S., 1985, c. C-46, s. 220; 1995, c. 39, s. 141.
– 刑法
因刑事疏忽導致人身傷害
221. 任何人因刑事疏忽導致他人人身傷害,即犯有可公訴罪行,應處以不超過十年的監禁。
R.S., c. C-34, s. 204.
– 刑法
檢察院應證明以下要素
刑事疏忽:第 219 條
因刑事疏忽導致死亡:第 220 條
除了刑事疏忽的要素外,其他要素還包括
- 另一人死亡
- 被告的行為導致死亡
- 該行為涉及槍支
因刑事疏忽導致人身傷害:第 221 條
除了刑事疏忽的要素外,其他要素還包括
- 另一人遭受人身傷害
- 被告的行為導致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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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v. Vermette, 2012 MBQB 46 -- 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