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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刑事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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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刑事疏忽是一個定義廣泛的罪行,但在實踐中,大多數刑事疏忽指控都與被告駕駛機動車輛有關。

刑事疏忽
219. (1) 任何人

(a) 在做任何事情時,或
(b) 在省略做任何他應該做的事情時,

表現出對他人生命或安全的肆意或魯莽的漠視,即構成刑事疏忽。
“責任”的定義
(2) 就本條而言,“責任”是指法律規定的責任。
R.S., c. C-34, s. 202.


刑法

因刑事疏忽導致死亡
220. 任何人因刑事疏忽導致他人死亡,即犯有可公訴罪行,應處以

(a) 在使用槍支實施罪行的情況下,終身監禁,並處以至少四年監禁;以及
(b)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終身監禁。

R.S., 1985, c. C-46, s. 220; 1995, c. 39, s. 141.


刑法

因刑事疏忽導致人身傷害
221. 任何人因刑事疏忽導致他人人身傷害,即犯有可公訴罪行,應處以不超過十年的監禁。
R.S., c. C-34, s. 204.


刑法

罪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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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應證明以下要素

刑事疏忽:第 219 條

  1. 被告身份
  2. 事件日期和時間
  3. 司法管轄區(包括地區和省份)
  4. 被告做了任何事情省略了“做任何他應該做的事情”
  5. 該行為表現出“對他人生命或安全的肆意或魯莽的漠視”

因刑事疏忽導致死亡:第 220 條
除了刑事疏忽的要素外,其他要素還包括

  1. 另一人死亡
  2. 被告的行為導致死亡
  3. 該行為涉及槍支

因刑事疏忽導致人身傷害:第 221 條
除了刑事疏忽的要素外,其他要素還包括

  1. 另一人遭受人身傷害
  2. 被告的行為導致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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