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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以虛假借口獲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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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借口或虛假陳述
362. (1) 任何人犯下以下罪行:

(a) 以虛假借口,無論是直接或透過虛假借口獲得的合同,獲取任何可能發生盜竊罪的物品或使其交付給他人;
(b) 以虛假借口或欺詐手段獲得信用;
(c) 明知故犯地直接或間接書面虛假陳述,意圖使其被信賴,涉及其本人或其感興趣的任何人或組織或其代表的財務狀況、手段或支付能力,目的是以任何形式獲得,無論是為了其利益還是為了該個人或組織的利益,
(i) 個人財產的交付,
(ii) 支付金錢,
(iii) 貸款的提供,
(iv) 信用的授予或延期,
(v) 應收賬款的貼現,或
(vi) 匯票、支票、匯票或本票的製作、接受、貼現或背書;或
(d) 明知書面虛假陳述涉及其本人或其感興趣的任何人或組織或其代表的財務狀況、手段或支付能力,以該陳述為依據,無論是為了其利益還是為了該個人或組織的利益,獲取本段 (c)(i) 至 (vi) 中提到的任何東西。

處罰
(2) 任何犯下第 (1) 款 (a) 項所述罪行的人

(a) 犯有可公訴的罪行,可處以不超過十年的監禁,如果獲取的財產是遺囑或獲取的價值超過五千加元;或
(b) 犯有
(i) 可公訴的罪行,可處以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
(ii) 可處以簡易程式定罪的罪行,

如果獲取的價值不超過五千加元。
同上
(3) 任何犯下第 (1) 款 (b)、(c) 或 (d) 項所述罪行的人犯有可公訴的罪行,可處以不超過十年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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