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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克服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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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對犯罪行為的抵抗
246. 任何人,出於使自己或他人能夠或協助他人實施一項可公訴罪行的意圖,

(a) 以任何方式企圖勒死、窒息或扼殺他人,或以任何可能導致勒死、窒息或扼殺的方式企圖使他人昏迷、失去知覺或無力抵抗,或
(b) 向任何人施用或造成施用到任何人身上,或企圖施用到任何人身上,或造成或企圖造成任何人服用麻醉或強力藥物、物質或東西,

即屬犯可公訴罪,可處無期徒刑。

R.S.,c. C-34,s. 230;1972,c. 13,s. 70。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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