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刑/程式/判刑圈
外觀
判刑圈是在判刑聽證程式中可供原住民罪犯使用的額外步驟。在判刑聽證之前,會舉行一個儀式,罪犯會在儀式上與罪行的受害者、社群代表(包括長老)和司法系統成員(包括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有時還有法官)見面。罪犯將被要求傾聽每個成員對罪犯和罪行的看法。然後,圓圈成員將共同得出關於適合且適當的判決的結論,該結論最終將由法官在判刑聽證會上考慮。
刑法典中沒有提到判刑圈。判令判刑的權力來自法官在判刑聽證會上的權力。[1]
然而,判刑的權力始終掌握在法官手中,法官可以選擇不遵循圓圈的建議。
- ↑ R. v. Munson, 2003 SKCA 28 (CanLII), 2003 SKCA 28, 172 C.C.C. (3d) 515, at para. 70
R. v. Morin, 1995 CanLII 3999 (SK CA)
法官在判令判刑圈方面有自由裁量權。判令圓圈的預期標準要求:[1]
- 被告必須同意轉介到判刑圈。
- 被告必須在舉行圓圈的社群中紮根,並且參與者來自該社群。
- 必須有願意參與的長老或受人尊敬的非政治社群領導人。
- 受害者願意參與,並且在同意參與時沒有受到任何脅迫或壓力。
- 法院應盡力事先確定受害者是否患有受虐配偶綜合徵。如果是,則應為她提供諮詢服務,並在圓圈中由支援團隊陪同。
- 爭議事實已事先解決。
- 該案是法院願意冒一定風險並偏離通常的判刑範圍的案件。
關於第二個標準,法官將考慮他面前的證據,並且必須確信該社群具有以下特徵:[2]
- 該社群的成員種族、宗教或文化,或地理或其他特徵將其與其他社群區分開來,從而使該社群界定得相當清楚;
- 該社群不僅承認被告是其成員,而且承認被告與社群的關係,這種關係應該使被告對他或她對任何犯罪行為負責;
- 該社群支援被告克服其在法律上的困難,並準備接受被告為一個有能力、意願、需要和真誠地恢復(治癒)其與社群和與罪行受害者關係的人;
- 該社群擁有足夠的治癒或恢復資源來幫助被告(並在必要時幫助受罪行影響的其他人員)恢復或治癒。
- ↑ R. v. Morin, 1995 CanLII 3999 (SK CA)
- ↑ R. v. Morin, 1995 CanLII 3999 (SK CA) at 87 (in dissent on another issue)
- R v McDonald, 2012 SKQB 158 - 由於缺乏適當定義的“社群”而被拒絕請求